會章
1. 會名
本會定名為
(中文) 吳氏宗親總會泰伯紀念學校校友會 (以下簡稱為本會)
(英文) Ng Clan’s Association Tai Pak Memorial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2. 宗旨
本會為吳氏宗親總會泰伯紀念學校 (以下簡稱為母校) 校董會認可之附屬團體。
秉承母校辦學宗旨,促進校友對學校之愛護及支持,並籌辦各類有益身心之活動及公益事務,以增進校友間之聯繫,發揚母校之精神。
3. 會址
本會以母校之校址為會址
香港新界沙田馬鞍山錦英苑
吳氏宗親總會泰伯紀念學校
4. 組織
本會由母校校友組成,其組織如下:
4.1 名譽會長:由母校應屆校監擔任,屬諮詢性質。
4.2 顧 問:由母校應屆校長或副校長及委派一名老師出任,負責指導一切會務,可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執行委員會一切對外、對內之聲明,必須獲所有顧問批准,方為有效。
4.3 執 委 員:負責處理一切會務。
5. 會員資格
5.1 基本會員:凡曾就讀母校之校友,均可申請為本會基本會員。
5.2 名譽會員:凡現在或曾就在母校任職之人士,均可申請為名譽會員。
6. 會員之權利
6.1 基本會員:
(i) 具有選舉、罷免、建議及表決權。
(ii) 凡年齡在18歲或以上之基本會員,具有被選為校友校董權。
(iii) 18歲以下之基本會員,只具被選為執行委員會權。
(iv)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v) 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6.2 名譽會員:
(i)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ii) 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7. 會員之義務
7.1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
7.2 會員須服從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所議決事項;
7.3 會員須繳交會費。(會費由執行委員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8. 會員大會
8.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之權責包括:
8.1.1 通過本會會章之修訂;
8.1.2 選舉執行委員;
8.1.3 檢討及通過本會會務及財務報告;
8.1.4 商議、推展、改進本會會務。
8.2 召開會員大會
8.2.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由應屆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
8.2.2 會員大會議程須於會期前十四天通告各會員;
8.2.3 出席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須為基本會員之十分一或不少於二十人;
8.2.4 如在指定的大會會議時間開始後半小時,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宣佈流會,該會議必須在十四天內再次舉行,仍須於七天前通知各會員,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8.3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召開,須經三分之一會員聯署或三分之二以上執行委員通過認為有需要召開,方可舉行;執行委員會主席必須於接到請求書之日起在十四天內召開,召開會議之方法及其法定人數與召開會員大會相同。
8.4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案。投票決定議案時,
主席不投票。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惟修改會章
及解散校友會之議案則須參照本會章第十二及十三條之方法處理。
9. 執行委員會
9.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9.2 執行委員會之權責:
9.2.1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9.2.2 釐定本會行政方針,全年計劃及預算;
9.2.3 推動及辦理日常會務。
9.3 執行委員會的組織:
9.3.1 執行委員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執行委員人數及職位可由應屆執行委員會議訂。
9.3.2 所有執行委員均為義務,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9.3.3 執行委員選舉
執行委員任期將屆滿,應屆執行委員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兩個月發信通知各基本會員。各基本會員可提名其他基本會員或自薦為候選人;候選名單須於會員大會十四天前寄發與各基本會員圈選,選舉形式為一人一票制;各選票須於會員大會前投入本會選票箱,或以郵遞方式寄達大會,該票箱只能於會員大會中開啓及點算,以票數高低順次最高票數者當為執行委員,其餘候選人則為候補執行委員。
9.3.4 新選出執行委員應於周年大會選出日起七天內舉行新任執行委員會議及互選職位。新舊執行委員移交手續應於新執行委員選出後十四天內完成。
9.3.5 執行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主 席 (1人):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執行委員會開展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務狀況。
副主席 (1人):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文 書 (1人):負責準備本會會議議程、一切會議紀錄,處理對內、對外的書信來往,保存印信、文件及檔案。
司 庫 (1人):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務收支事宜。
司 數 (1人):負責每月編制月結,交執行委員會通過;每年須制財政預算及結算書,交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聯 絡 (2人):負責聯絡事宜及推廣本會一切活動。
康 樂 (2人):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總 務 (2人):負責本會總務工作。
9.3.6 遇有執行委員離職,由執行委員會安排遞補空缺,如遇主席出缺,由副主席遞補。
9.4 執行委員會會議常規
9.4.1 一年舉行會議最少三次,如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
9.4.2 會議議程及紀錄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送交各執行委員;
9.4.3 每次會議出席人數必須不少於全體執行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否則作流會論。
10. 財務
10.1 本會資金之運用,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用;
10.2 如要修改會費,需由執行委員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10.3 如有需要,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可向外籌募款項;
10.4 本會理財應量入為出,不得向外舉債。本會如有負債,須在會員大會中解釋並按一般法律原則辦理。
11. 校友校董選舉
11.1 按教育條例及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第10.2.5條訂明,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須包括一名校友校董可協助改善學校的校教育質素,充當校友與學校管理層的重要溝通橋樑及就學校重要事項參與決策。
11.2 候選人資格
11.2.1 凡年齡在18歲或以上之基本會員均可參選,惟候選人必須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11.2.2 凡校友亦為現任本校教師則不得參選。
11.2.3 所有候選人必須在提名期間取得不少於十位基本會員之有效簽署提名,方可參選。
11.3 提名期
11.3.1 提名期不可少於14天。
11.3.2 每位基本會員最多可提名兩位候選人參選。
11.4 選舉
11.4.1 每位基本會員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11.4.2 選舉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11.4.3 選舉制度及程度須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11.4.4 每位基本會員均獲發選票,所有選票必須密封及於投票日或指定期間內交回學校。
11.4.5 所有收回之選票須於投票期結束後作即時公開點票,所有會員(包括基本會員及名譽會員)均可到場監票。
11.4.6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得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
11.4.7 如得票相同則由相同票數的候選人抽籤決定由誰當選。
11.5 理事會須於選舉結束後指定限期前將選舉結果向法團校董會報告,並按選舉結果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當選之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11.6 提案程序
校友校董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中的提案程序必須按法團校董會的章程中所列的規定執行。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任何類別的校董均須以個人身分為本校學生的利益而行事。
11.7 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作,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法團校董會可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延長。
11.8 罷免
理事會如認為校友校董不宜繼續擔任校董,須按選舉校友校董時所採用的投票方式,於決議獲得通過後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其校董註冊。
12. 附則
12.1 退會
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會費將不獲發還。
12.2 罷免
執行委員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任何一項,毋需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執行委員會得向其警告或撤銷其執行委員之職務及開除其會員會籍。
12.2.1 違反會章或不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決議案者;
12.2.2 擅用本會名義致損害本會名譽者;
12.2.3 觸犯任何刑事法例經判定罪名者。
13. 解散校友會
13.1 如校友會嚴重抵觸或違背學校辦學宗旨,會員可根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方法,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動議解散校友會。
13.2 如校友會嚴重抵觸違背學校辦學宗旨,該校法團校董會有全權解散校友會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商討解散之安排。
13.3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會員大會決定,以作安排。
~ 本會章完 ~